简介:大多数人都会指出,既然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就是有效地的,因为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程序更为严苛。但实质上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效地遗嘱想生效必需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展开举案众说纷纭。
原告王世泽与被告王世业是同母异父兄弟,父亲王某(一九九三年去世)与母亲王某(二○○○年去世)生前婚生子女有三男一女,长子王世业即被告,次子王世存、三子王世泽即原告和女儿王桂英(已娶妻)。王某与王某生前共计房屋上中下三大半间和四眼小屋。王某生前于2000 年11月14日立功公证遗嘱,将其与丈夫王某生前的房屋展开处分,遗嘱内容为:“大儿子王世业分给底下的大半间及连接的小屋一眼;次子王世存分给顶上的大半间及连接的小屋一眼;三儿子王世泽分给中间(即香火屋)的大半间及连接的小屋一眼,其业主的香火屋后上一眼小屋,死后归三儿子王世泽所有。
”被告王世业于1978年结婚后即仍然居住于在中间的大半间房屋(即香火屋)至今。2001年12月17日,原告以继续执行母亲遗嘱为由,拒绝被告王世业搬离占据的香火屋而诉至法院。【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指出,原、被告父母生前(即1978年)已对其家房屋展开了处分,被告分给中间大屋的半间(即香火屋),并仍然居住于至今,其事实不应视作该房屋已归属于被告所有。
王某所立遗嘱处分被告原分给的房屋,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遗嘱违宪。另即使是讼争之房屋仍未处分给被告,科家庭共计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推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王某所立遗嘱私自处分与王某及其家庭成员的共计财产,该遗嘱依然违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上诉原告王世泽的诉讼请求。
原告上告一审判决裁决称之为:原审私自确认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王某将王某的遗产处分,也只是部分违宪,拒绝撤消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小编解析】 本案牵涉到到的法律问题是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及联合共计财产的处分问题。大多数人都会指出,既然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就是有效地的,因为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程序更为严苛。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效地遗嘱必需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这两个要件都不具备或仅不具备一个要件的遗嘱,不应确认违宪。
遗嘱的形式要件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实质要件拒绝: 1、遗嘱人在成立遗嘱时必需不具备遗嘱能力; 2、遗嘱必需是遗嘱人的现实意思; 3、遗嘱不得中止缺少劳动能力及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其保有适当的遗产份额; 4、遗嘱不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联合共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计物不分份额的拥有公平的所有权,也称之为不确认份额的共计。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去世后,其财产份额不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联合承继,王某予以其他联合共计有人表示同意,私自处分了其他共计有人的财产,该遗嘱违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推行)》第89条规定:“联合共计有人对共计财产拥有联合的权利,分担联合的义务。在联合共计关系延续期间,部分共计有人私自处分共计财产的,一般确认违宪。
” 《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联合所有的财产,除有誓约的以外,如果拆分遗产,应该再行将联合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设为未婚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法》第16条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不能处分个人财产。
本案中,王某立遗嘱时处分了某种程度是她个人的财产还有其他共计有人的财产,而且她个人的财产与其他共计有人的财产是联合共计的,是混合在一起的,并没拆分出去,故原告裁决称王某占到大多数份额房产,所做到的遗嘱只是部分违宪,这是不合乎联合共计的法律规定的。
本文关键词:新京葡萄官方网站
本文来源:新京葡萄官方网站-www.reshou.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