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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葡萄官方网站”律师解答|丈夫因车祸死亡 妻子能否主张未出世的胎儿抚养费?
作者:新京葡萄官方网站    日期:2024-04-12    阅读( )
本文摘要:简介:给与胎儿(遗腹子)权利类似保有,是对胎儿权利的有力维护,也不利于社会生活秩序的确保。

简介:给与胎儿(遗腹子)权利类似保有,是对胎儿权利的有力维护,也不利于社会生活秩序的确保。2017年10月王某男因交通事故丧生,后经交警大队确认车主赵某胜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家属在主张丧生赔偿金的同时悉数主张了仍未降生的胎儿的抚养费。

发问:王某家属能否主张丧生赔偿金的同时悉数主张并未降生的胎儿抚养费? 【律师答案】 孩子的出生于不存在必然性,当胎儿成功转化成为婴儿的时候,他就具备公民的涉及权利。因此拒绝赵某赔偿金其抚养费的拒绝合法。首先,遗腹子是所指被继承人丧生时,他的妻子于是以分娩的仍未出生于的子女。

我国《民法通则》第199条规定,“侵犯公民身体导致其丧生的,应该缴纳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适当的生活费等费用。”条文中“死者生前抚养人”还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人和应该由死者养育的人,还包括父亲死后出生于的遗腹子。故本案的胎儿即归属于遗腹子,故缴纳该部分抚养费合乎涉及的法律规定。

“权利始自出生于再一丧生”,胎儿虽是将来才能出生于的人,但胎儿利益归属于任何人都有权拥有的生命法益,法律在依法维护民事主体权益的同时,对于其在问世前或丧生后的权益不应受到同等的维护。《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拆分时,应该保有胎儿的承继份额。

否认胎儿的继承权,前提是胎儿出生于后存活。只不过胎儿在出生于后不应拥有的权利很多,不仅限于继承权,例如不受抚养权,而抚养人首先是其父母,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胎儿出生于前丧生,就无法遵守其养育义务,胎儿在出生于后即失去了受养育的权利,这对其长时间生活的人身利益是有根本性伤害的,因此胎儿在出生于后有权利催促导致父母一方或双方丧生的侵权人赔偿金其生活费损失,也就是说侵权人的赔偿金项目中不应还包括出生于后存活婴儿的全部(在父母双方皆因侵权行为丧生时)或部分生活费(父母一方因侵权行为丧生时)。因此,将并未出生于的胎儿划入被扶养人的范围合乎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同时这也是法律规定人性化的最重要反映。

综上,给与胎儿(遗腹子)权利类似保有,是对胎儿权利的有力维护,也不利于社会生活秩序的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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