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羽诉郭敬明剽窃案庄羽诉郭敬明剽窃案昨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决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剽窃庄羽作品《圈里圈外》正式成立,拒绝其和春风文艺出版社联合赔偿金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赔偿金庄羽精神损失费1万元。庄羽代理律师邢凤华指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金精神损失在国内较为较少,具备类似意义。减少精神赔偿不具类似意义 昨日上午的宣判现场,郭敬明未经常出现,庄羽则和其律师一起回到高院。
起诉书中保持了一中院的4项裁决,即: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暂停《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联合赔偿金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发表向庄羽赔礼道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暂停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此外,终审判决书中减少了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联合赔偿金庄羽精神伤害抚慰金一万元的内容。对于这场前后耗时2年半的官司,庄羽回应对裁决结果比较满意,她说道开始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能让对方暂停侵权行为,这一点是最重要的,至于赔偿金金额等并不那么最重要。
庄羽的代理律师邢凤华指出对精神损失的裁决具备类似意义,具有创造性,不过金额判断较低了一些。他说道,由于侵权行为时间较长,因此被告利润应当较为大,而拒绝精神赔偿具有相当大象征性,虽然数额并不大,却有示范作用。
郭敬明不表态 记者切断郭敬明电话,他回应尚能不确切裁决内容,称之为自己正在召开不方便拒绝接受专访。郭敬明代理律师吴名有指出终审判决对侵权行为比例没具体解释。他指出,著作侵权行为范围太宽,故事情节等内容很难辨别否具备独创性,不回避不会想起一起去的有可能。对于著作权中精神损失的判断,吴名有指出对于精神损失的辨别很难有一个明确界线,在审判中容易判断裁决。
而对于赔偿金金额郭敬明和春风文艺出版社方面各自分担比例的问题,吴名有称之为还须要与春风文艺出版社协商确认。北京中仁律师事务所的刘兴成律师拒绝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回应,根据案情21万元的赔偿金金额偏低,而在著作权案件中重新加入精神赔偿较为少见。■案件音频 2003年12月,庄羽向北京市一中院控告,称之为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反转顺序等方法,抄袭了其《圈里圈外》一书的构想、故事线索等,甚至如出一辙了《圈》的段落以及部分语句,为此,庄羽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拒绝对方暂停侵权行为。
2004年12月,一中院作出裁决,确认《梦》中抄袭了《圈》中具备独创性的人物关系,而且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圈》完全相同或者相近,裁决郭敬明赔偿金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春风文艺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也被裁决暂停出版发行、销售《梦》一书。双方上告裁决,陆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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